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范围为: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两部分:市财政统发工资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仍由市财政局代扣;实行30%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行缴存,基数不能超过市人社局审批的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市财政未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各单位须填写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于2016年2月底前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