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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10-01 08:00:07 无忧保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为二手房,房龄为5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房龄为5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

 

  三、放宽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最长不超过50年。

 

  四、放宽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对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7日

标签:   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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