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市房金委字〔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白沟新城,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5〕65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有关意见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修改通知如下:
一、修改:《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借款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申请贷款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
变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修改:《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四款“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月还款能力按月工资之和的50%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核算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还款能力)。”
变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月收入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确定;配偶(未缴存)月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超国家税务起征点需提供纳税证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