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5〕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房改资金管理实际,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精简优化了2016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按要求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根据《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规定,已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并完善住房档案。未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未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还应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或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信息等须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及使用流程
(一)计划申报
2016年,各单位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所需报表须通过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称F系统)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5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决算汇总表
2.2016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
3.2016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
填报完成并打印上述3张报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提交资金中心。
(二)额度核定
计划申报截止后,资金中心将汇总审核各单位的申报数据,报经国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确定各单位年度补贴计划额度。计划额度将通过F系统下达到各申报单位,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届时,各单位可通过F系统查询本单位年度补贴计划额度。
(三)使用支取
单位根据F系统中查询到的计划额度,向资金中心提交使用支取材料。
1.填写数据报表。通过F系统填报、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补贴发放支用申请书》、《2016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基础数据表》。
2.报送文字申请。根据报表内容,单位须编写填报说明,简述单位性质、基本情况、住房补贴整体发放情况及发放住房补贴公示范围和公示结果等事项,并对填报数字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填报说明须遵守公文格式、表述清楚。填报说明加盖公章后提交资金中心。
3.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批复或住房补贴实施方案。行政及财政补贴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2016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复印件;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复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复印件。收到单位提交的材料后,资金中心将交房改办住房交易办公室核实住房档案,经核实并通过资金中心审核后,资金中心通知单位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维护售房款年度使用计划的严肃性,对不按要求申报的部门或单位,原则上不予拨付资金。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16年3月1日前将从F系统中打印的纸质报表提交资金中心。
(三)已下达的2015年度售房款计划额度,执行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四)未领取F系统密钥的单位,先申领F系统密钥。单位须登陆资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数字证书单位用户信息登记表》,填写后交经办银行,待制作后发放。
联 系 人:马鹏飞 李晓娟
联系电话:65993188 65993068
F系统技术支持电话:65993027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304室
附件:填表说明
资金中心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填 表 说 明
1.F系统操作说明请查阅《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综合手册》。
2.单位填报的《2016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只含售房款部分,不含财政资金,经资金中心审核后,将作为住房档案审核依据。
3.单位性质指行政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央在京企业。
4.涉及房屋面积及金额填写的,均要求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位数。
5.“身份证号”按18位数字填齐。
6.“参加工作时间”栏,年份按4位填写,月份按2位填写,中间用运算符减号“-”连接,例如,2005-01。
7.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应在“现住房面积”栏填写“0”,并按发放的差额补贴计算出发放金额,填写在“差额补贴”栏。
8.申报表下有小注的,按所标注的要求填报。
9.填报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打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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