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公积金〔2016〕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保山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办法》(保公管字〔2015〕4号)的规定,根据保山当前市场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经审议批准了我市2016年度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6年度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360元/月•户(按每户60平方米,6元/平方米•月计算)核定,全年每户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4320元。 二、无房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可在年度内任何工作日办理。当年不提取视为放弃,提取额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三、执行时间:以上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