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明确哪些对象可以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通知》明确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有何好处?
答: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如下好处:
1、在住房公积金领域与本市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在本市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租房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时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交规定比例内的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免税优惠;
4、待相关政策完善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何时可以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通知》自发布之日2015年9月24日起实施,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最早可自2015年9月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必须为与其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吗?单位和个人可以一方缴交,另一方不缴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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