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职工购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经市房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理对象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对象为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市户籍职工。
二、办理模式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贴息贷款方式办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必须符合我市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所需材料等均按照我市政策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1、职工向我市公积金中心咨询贷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2、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格式见附件);
3、职工携贷款材料到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4、我市公积金中心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后进行贷款贴息审批并由承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发放;
5、我市公积金中心将职工贷款情况书面反馈缴存地公积金中心。
四、还贷注意事项
借款职工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职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公积金中心及承办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职工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五、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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