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行为,决定对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提取一次。
二、职工及配偶在提供无房证明的同时,还要满足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条件。
三、职工每季度提取额度上限为1500元(每月提取上限为500元),当季度提取有效,过期不再准予提取。
四、已婚职工及配偶办理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业务,提供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10日内有效)、结婚证。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为我市户籍的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户口本;为我市以外户籍的提供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户口本。
五、单身职工办理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10日内有效)、本人填写的制式单身声明。
六、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加强对租房提取资料的审核,定期与不动产登记、民政部门核实单身声明和无房证明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的职工,按骗提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