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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_住房公积金-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10-02 08:00:08 无忧保

关于印发《萍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异地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萍乡且在萍乡购买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三) 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作为该贷款连带担保责任人。


三、贷款担保


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产权作为贷款抵押物。房产无权属争议,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办理流程


(一)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缴存证明》(见附件1);


(三)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回执》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见附件2);


(四)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五)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心操作流程


(一)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二)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住房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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