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扩大租住住房职工制度受益面,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并办理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凉山州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单位无周转房,而租赁住房的;
(三)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住房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职工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签定后并已支付租金的次月即可申请提取。申请提取的有效期为一年以内。
第五条 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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