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最新政策
自2015年8月1日起,非深圳户籍职工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异地缴存深户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松、流程简化。
根据通知,新的政策主要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另外,便捷之处在于,不再需要租金发票和税票。
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已实施
2015年12月22日起,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从4%下调为3.75%,5年以上从4.5%调整为4.25%。
2015年11月8日起,深圳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使用建行、招行、中行自助终端机办理提取、预约等业务。
2015年10月9日
住建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规定多种收费项目取消并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2015年10月14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称,将结合深圳实际贯彻落实,尽快出台实施意见。
新政策内容主要有:
1、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新政策新要求:
1.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2.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3.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4.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5年9月1日
修订后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