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房积金装修提取业务再出新政
我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政策通知》(内建金【2015】302号)精神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规定的通知》(内建金【2015】446号)文件,及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现状,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为体现普惠和公平的原则,对已有自住住房距现在间隔10年(含十年)以上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自住住房装修。为确保该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具体内容如下:
一、 提取条件
1、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公积金账户在正常状态。
2、 已有自住住房距现在间隔10年(含10年)以上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如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配偶及其同户籍下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补充。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支取范围:
(1) 已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2)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冻结的。
二、 提取额度
确定每平米装修费用为1000元,提取额度为20万元,提取额度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来确定,即:
提取额度=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20万元。
三、 提取要件
1、 本人、配偶及同户籍下的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或购置期房出具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中心出具的本人及配偶距现在间隔10年(含10年)以上无贷款、无提取查询证明一份。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 同时提取配偶及同户籍下的父母、子女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户籍下的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 特别条款
中心若发现申请人及配偶有虚假骗提行为,将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及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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