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减化办理贷款、提取手续的通知
一、 取消租房提取要件中的单身证明,提供户口簿或签署单身声明(需本人到场)。
二、 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包括组合贷款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在进行首付款提取时,取消原账户金额保留限额规定。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三、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如无法推算出的,还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