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 尹传刚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 嘉 宾: 匡贤明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长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敬伟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
公积金具有共济性质,其本意就是帮助有购房需求的缴纳者实现住房梦,这种共济不应受到地域的限制
主持人:在A城市工作,缴存了不少公积金,在B城市买房,却无法使用A城市的公积金贷款。这样的规定合理吗?如何评价此次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细节的出台?
匡贤明: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不合理。它与人口流动加快的趋势不相适应。正规劳动力市场的职业转换呈现加快态势,城市间的转换逐步成为新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公积金只能当地使用的规定,无疑制约了人口的合理流动。另外,它制约了商品房市场的发展。一般来说,准备在一个新城市创业就业的人,大都有购买商品房的需求。在公积金无法异地使用的情况下,此前所积累的公积金无法用于购房,客观上抑制了合理的消费需求的释放。福利制度要实现普惠性,重要的条件在于全国制度统一,并且转移接续无障碍。公积金难以异地使用,很难体现出普惠性来。因此,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可以说是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不仅具有明显的经济效应,而且具有显着的社会效应。
李长安:公积金具有共济性质,其本意就是帮助有购房需求的缴纳者实现住房梦,这种共济不应受到地域的限制。特别是在我国流动人口的规模十分庞大,且流动较为频繁的情况下,如果人为地限制公积金的使用,那么公积金的共济功能就会被大大削弱,部分流动人口的购房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我国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结余较少;另一些城市贷款发放率较低,结余又较多。此次住建部发文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不仅有助于实现流动人口的住房梦,也将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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