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5日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深圳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应当做到应贷尽贷。
《通知》要求,调整公积金贷款(包括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深圳市现行规定中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深圳市现行规定中计算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其他条件不变,如最高额家庭90万元,个人50万元不变。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深圳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深圳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另外,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应当适时调整商转公贷款预约时间段的规定,让更多已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但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更早办理商转公贷款,以减轻职工的贷款利息负担。《通知》还要求,缩短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职工在深圳申请及办理公积金贷款无需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费、公证费、新房评估费和强制性机构担保费,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应当自职工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发放。按《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