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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

2016-10-06 08:00:08 无忧保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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