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借款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的,可认定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借款申请人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异地,在原缴存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由于工作调动,目前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认定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另外,成都户籍且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异地的借款申请人,在现缴存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认定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