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同户籍”的家庭成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情形的提取总额均不得超过该项费用合计(最高标准)。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
2、购买二手住房;
3、装修自住住房;
4、购买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地下停车位;
5、购房所交纳的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
上述3、4、5项提取办理时,必须同时提供期限内的购房材料和交费凭证。
二、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本市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金每三个月可提取一次。年提取额度最高为26000元,有效期为自租房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取材料需提供职工以及配偶本市或工作地当年《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身份证、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