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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提取条件

2016-10-07 08:00:07 无忧保
一、租房提取,指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不在提取之列)。

  二、租房提取,每年申报一次,提取时明确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计提;每次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少于500元。

  三、租用廉租房、公租房或商品住房的,按照省认定普通住宅的面积标准(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租金全额计算提取,超出部分不计算提取额。

  四、租用廉租房、公租房或商品住房的,申请提取时,可以承租人一人提取,也可以承租人配偶提取,或夫妻二人各按比例(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允许提取的租金全额。

  五、租房提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凭据。

  (二)按照《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53号)、《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办〔2014〕62号)和《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4〕71号)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凭据。

  六、以本人及配偶在佛山市无房产而申报提取的,参照居住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公租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若上一年度未公布的,按最近一期公布数据),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确定个人为30平方米,计算可提取额。申请提取以个人为计,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供申请人在佛山市无房产证明(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二)申请提取时提供本人暂住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户口簿),以明确其居住区域,确定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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