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以及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相应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