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的通知》(汕府办〔2006〕42号)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我市(含区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28元的数据,确定我市(含区县)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为19140元(2015年度我市月平均工资3828元×5倍),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3828元(最高缴存基数×最高缴存比例,即2015年度我市月平均工资3828元×5倍 ×20%)。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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