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1993年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准处级单位,隶属于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呼市四区、五个旗县区及呼铁局沿线地区公积金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1、借款人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缴存明细(暂时只限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各公积金中心网站核实确认)。
2、借款人夫妻双方无贷款、无担保行为。
3、借款人已取得本人或直系亲属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同一小区内《地下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购房合同与地下车位或车库合同购买人为同一人),并提供已交纳不少于购房总价20% 的首付款不动产发票及地下车位或车库全款不动产发票,购买多层购房行为在3年之内,高层在4年之内。
4、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用所购房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留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证》后一次退还保证金。因装修及购买地下车位或车库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需另外提供抵押物。
5、具备“五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中心、银行签订三方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即在规定额度内办理公积金贷款,超出上限的部分由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6、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超过需找在呼市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贷款无担保行为的职工作为担保人 (以担保人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无贷款、无担保证明为准)。
办理地点:呼市新城区东二环路9号房地产交易中心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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