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单位专管员或者申请人本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身份证、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渡账户、或者提取人的银行卡(折),报管理中心审批。
3.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调单位予以解决。
从2016年1月1日起,取销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职工持身份证及相应手续直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
4.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当场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者本人。
5.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