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四)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4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