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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来调整 公积金管理政策改革落地或面临多个问题

2016-10-14 08:00:15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来调整 公积金管理政策改革落地或面临多个问题


  时隔1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终于迎来再次调整。


  据悉,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多年来,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多有不易,导致大量公积金“沉睡”在账上。而此次《送审稿》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上门槛降低,从缴存、提取、增值收益使用、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条款修订,被认为将会唤醒“沉睡”的住房公积金。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送审稿》只是微观层面的小修小补,并未触及深层次的公积金管理体制问题,且《送审稿》提到的改革能否真正落地,也是需要实践来验证的问题。


  “沉睡”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真正醒来,现在仍如雾里看花,不可定论。


  公积金制度背离初衷


  据了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住房分配体制受到经济上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采取的是实物分配和低租金住房为主的政策。这种“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的住房分配方式弊端重重。首先,掩藏在计划分房体制背后的是日益加重的财政负担;其次,住房有效需求受到压抑及有效供给严重不足;最后,住房行政化分配带来住房消费上严重的权力寻租现象。实质上是在损害效率基础上追求的表面上的公平,住房体制亟待改革。


  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方案,因其本身内在的强制性、互助性等特点,应运而生。可以说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大背景就是住房体制改革,它的目标是解决城镇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性质上,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的住房融资渠道,是经过法律政策规定的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


  1991年5月,上海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北京、天津等城市相继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同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262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


  然而自此至今,虽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情况今非昔比,但公积金制度改革却一直停滞不前,出现诸多“不适”状况:症状一,功能弱化。随着房价翻几番,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提供的支撑力日益下降,很多付不起首付的百姓无法使用只待退休提取。


  症状二,缴存鸿沟。由于没有规定上限比例,部分垄断行业月缴数万元成变相福利,超过其他行业职工二三十倍,甚至在国家级贫困县也存在天价公积金,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公积金反成收入分配不公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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