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所购保障房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为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父母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应成为共同申请人。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 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 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 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 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3.认购协议书(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4.售房单位出具的首期款收款收据(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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