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改革 明确缴存基数不低于平均工资60%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
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修订条例还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同时修订稿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专家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增值收益归属是一个巨大进步,堵住了政府随意伸手缴存人腰包的渠道。
修订稿还明确促进资金保值增值。比如可用公积金购买国债、大额存单、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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