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住房公积金若干新政
一、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借款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已满6个月及以上期限;已经购买首套个人普通自主住房,并且已经缴清首期;
二、借款人在购买第一、二套个人普通自主住房时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个人普通自主住房时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这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购房权益而特意设下的限制。
三、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继续上浮,而是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
四、对于因公派驻外地,并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地职工,他们在外地工作时所缴存的公积金可以累积计算。也就是说,当职工搬迁回本地后,在外地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会被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认,职工可据此在本地购买个人普通自用住房。
五、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将取消1.5%的担保服务费。也就是说,借款人可免费接受这一担保服务。
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公积金提取范围、简化提取流程和处置骗贷等方面又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租房、物业、装修等可提取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提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均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离休或退休;
[1][2][3][4][5][6][7][8]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