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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最新调整

2016-10-17 08:00:14 无忧保
2015年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最新调整 根据国家住建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政策规定,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以来,不断优化公积金政策,通过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度放宽贷款标准、发展逐月还贷和二手房贷款业务、改进提取业务等一系列措施,切实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


  即提即贷规定职工贷款无需再留存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就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又不能提取公积金余额,提了不能贷、贷了不能提,这让许多购房职工面临两难选择。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即提即贷政策作了调整。现在,公积金既可提取又可贷款。这项业务的办理在全国也是为数不多的。同时,二手房贷款取消了第三方评估。


  全额提取无需留存一年


  凡在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全额提取个人及配偶在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无需留存一年。据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已经对即提即贷业务放宽了条件,可贷款也可提取余额,但提取余额需要在办理贷款业务一年后才可办理,今年,这项政策得到了优化。


  省公积金可逐月还贷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早在今年4月,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凡在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委托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见《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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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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