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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2016

2016-10-17 08:00:14 无忧保
最新深圳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限为住宅,下同)、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商转公贷款具体手续由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房地产登记权利人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买方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二)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五)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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