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下同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经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为: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21700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13020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3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 。
对按规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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