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住房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3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韶关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职工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未啓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和时限。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且不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缴存额的50%(月缴存额x12个月+2)且不超过300元/月/人的限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每年提取一次。
三、简化提取要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祖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无房证明(单身则出具未婚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汇缴变更清册和退款申请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