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宜宾市广大市民关心的子女可否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一事,本次新政调整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可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
(1)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子女按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然后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及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购房总价。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行还款1个月后,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在宜宾市内新购房子女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同一套住房既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又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在贷款已还本金超过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双方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款。按年提取只能提取贷款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父母在本市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新购房提取需在1年内,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税收完税证明》登记时间为准。且同一套住房父母子女均未办理过购房提取,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提取人与购房者需为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必须与父母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
(4)未婚子女提取,只能提取父母及本人3人的住房公积金;已婚子女提取,只能提取双方父母、本人及配偶6人住房公积金;非夫妻关系多人共有的,只能选择其中1人提取本人及其父母双方3人住房公积金。
对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父母子女关系等骗提套取行为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并配合追回资金。同时,对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将其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纳入征信系统,2年内不受理以任何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