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盘锦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依据中国社保网发布的辽宁省盘锦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依据统计局盘统函字[2015]18号复函)。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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