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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四)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五)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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