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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提取和使用

2016-10-19 08:00:16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提取和使用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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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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