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重新再就业;或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其他支取:①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②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③被法院判实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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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重新再就业;或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其他支取:①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②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③被法院判实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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