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开封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开封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开封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开封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2、首套住房不低于购房总房价30%的自筹资金,第二套住房不低于购房总房价50%的自筹资金;
3、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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