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亿人。2900万缴存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9万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2.9万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200万笔,总额4.3万亿元。得益于公积金政策,有4700万职工喜迁新居,改善住房条件。
日前,国家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