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二、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3年度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96元的三倍,即10188元。
三、职工2013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咸阳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秦都区、渭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
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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