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稿”中变动最大的是对个人诚信记录的约束。根据“修订稿”内容,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述情况的,将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其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 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通知书后,必须立即交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管理中心将会将职工个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 (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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