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各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
为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工作更加规范化,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现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规范缴存基数,严格执行限高保低的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确定,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确定,即上一年12个月工资加上第13月工资计算,缴存基数每年1月份调整1次,年内工资如有变化,缴交基数当年不再调整。
三、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四、各单位在每月25日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进行汇缴确认,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将款项转入管理中心账户,如不按月及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将影响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息、提取、贷款等业务,职工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
五、各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要及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于每年7月初到管理中心取回职工计息明细清单进行记账,记账后与管理中心对账,以确保账账、账实相符,8月末对账工作结束。
六、按照国家住建部要求,下一步将开通住房公积金12329短信平台,因此要求各单位为此做好准备,提供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真实手机号码。联系电话:0457-2751120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