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引入信托法加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采取由职工、单位逐月强制缴存的方式,为职工购房提供资金保障和积累,在参缴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融资机制,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千家万户,对于社会而言是一项必要且意义重大的事业。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沉淀金额在1万亿元以上。
虽然经历15年发展,但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仍面临一些问题,主要为:法律制度基础欠缺,投资范围匮乏,职工权益确认原则错误,信息披露不足等。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送审稿,征求各界意见,这对解决上述问题创造了很好的契机。
引入《信托法》的必要性
西方的信托制度历史悠久,发源于欧洲,在美国广泛运用,再传播至日本、我国台湾,证明了它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独特、显着的优势。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并以受托人名义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这种信托财产管理制度能够很好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2002年曾经修改。当时不可能想到运用信托法,因为2001年我国才颁布《信托法》。2002年7月中国信托业诞生,之后我国的信托公司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极大发展,趋于成熟。此时的中国,信托理念已经得到广泛传播、推广。
笔者分析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模式,从法律性质而言,住房公积金既不是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债,也不是单位与职工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投资。单位与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以及管理中心这一机构的运作,也不是简单的委托代理,更不是居间行为。它属于受托管理性质,是一种资产管理制度,均符合《信托法》对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受托人的特征描述。
只有将维护职工利益、强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托责任作为最高宗旨,才符合我国创立该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初衷,而这一点与《信托法》的立法宗旨完全一致,因此,应该将全国人大颁布的《信托法》作为《条例》之上位法,成为《条例》的制定依据,并将信托法理贯穿于此次送审稿的修改、完善。如果能采纳这一观点,单位与职工就是委托人,职工是受益人,管理中心就是受托人(亦称信托机构),住房公积金就是信托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将有更高层级的法律支持,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其受托责任将得以法定,住房公积金这类信托财产的运作将更规范。
根据受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与内容划分,分为营业信托、公益信托、民事信托。现行《条例》规定了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送审稿也明确了其公益性质,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属于公益信托。根据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来源的类型划分,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住房公积金可归为资金信托的一种,资金信托的运作管理比较容易标准化。
[1] [2] [3] [4] 下一页
标签: 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