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州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最新政策。今年1月1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在省内尚属首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朱建明介绍,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买房的一大助力,但是在运营过程中,不时会有违法提取、无故拖欠贷款还款的行为。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有序运行,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应运而生,对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有了统一规范。
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失信行为的四个分类
根据细则,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
其中,提取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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