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盐阜市出台公积金信用奖惩办法最新政策。为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功能,引导单位积极缴纳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近日联合出台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认定与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规定,单位及职工缴存登记及时、手续完备,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符合规定,列入“红榜”。经中心限期整改后仍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后仍不办理的;无正当理由,拒收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文书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中心的监督检查的;单位接到信用提醒通知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的;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按约谈意见整改的;单位拖欠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列入“黄榜”。被处以行政处罚仍拒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被处以行政处罚仍拒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单位拖欠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经查实有配合职工骗贷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导致单位仲裁或法院判决败诉的;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或拒绝按整改意见整改,情节严重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列入“黑榜”。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将分批,按照单位公积金缴存正常、欠缴、少缴情况向社会公布。现将第一批正常缴存公积金单位相关情况公布如下(红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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