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管理部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及不同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提取资金需转入本市银行账户的,还应提交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调离本市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出);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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