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体系,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供应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各级政府和房改部门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情况、资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这一项原则,省、地市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都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把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项事关房改成效的大事抓紧抓好。
三、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实行两级管理。只在省、地市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县(市、区)不设管理机构,其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统一由地市管理中心负责,县(市、区)房改办协助。已经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区),要在地(市)房改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作好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和交接工作。 各地市要按照上述决定,切实做好县(市、区)管理中心的撤销、业务划转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胡支乱花住房资金。
省管理中心对全省各级管理中心负有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做好省属单位(包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省级电力、煤炭、气象、西铁局等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一律划归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地市管理中心,要按月向省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 省、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四、省、地市两级管理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资金归集力度。到2000年末,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管理中心审核,报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1993年以来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原则上要如数补缴,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要报同级房改委批准。
省房改委商省地税局,尽快制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各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推行。
五、各级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同级房改委员会的授权,委托所在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办理有关金融业务。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时,不得超出委托业务
范围,影响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