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
(1)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2)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 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2.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须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还贷记录;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5.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为二手房贷款,且“商转公”贷款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则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7.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明: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收取复印件4份、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