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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详细)

2016-10-29 08:00:12 无忧保
 答:与以往相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没有变化。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今年的具体标准可向各区房管部门咨询。

  在武汉申请购买经适房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区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流程

  如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审查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面积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后,将相关申请档案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婚姻等情况,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档案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

  (4)区房管部门审核发证。区房管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区房管部门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5)申请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的区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在武汉市申请购买经适房具体的登记程序?

  (1)区房管部门审核登记对象资格。

  (2)购房登记人选定登记项目及户型。

  (3)登记人现场网上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登记表》。

  (4)《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登记表》(一式三份)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盖章后,区房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登记人各执一份。

  (5)登记结束后,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上公示登记信息5日。

  (6)公示期满经核准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当场刻录登记数据并交公证处保存。

  在武汉买经适房的摇号程序是什么样的?

  (1)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和摇号规则。

  (2)摇号操作人员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将登记数据现场导入摇号计算机。

  (3)计算机打乱登记顺序号分项目、分户型随机摇出中号人名单及备选顺序号。

  (4)项目分户型按可供房源数量一定比例针对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第一次摇号,确定购买人。

  (5)项目分户型按剩余可供房源数量针对第一次摇号未中号登记人及其他登记家庭进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人。

  (6)对未摇中号的登记人,计算机重新打乱登记顺序号随机摇出备选顺序号,按顺序排队轮候。

  (7)摇号结果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当场刻录光盘交公证部门留存,同时将摇号结果复印三份,一份交区房管部门,一份交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一份交开发建设单位,原件公证处留存。

  (8) 摇号确定的中号人及备选顺序人名单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和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9)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无异议的,开发建设单位通知中号顺序人或备选顺序人按顺序选房并签订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一、办理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四)《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3号)第32条 ;

  (五)《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公布2008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及保障标准的通知》(武国土房发〔2008〕160号)第1条)。

  三、实施机构

  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三)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24元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入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证明。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查内容

  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七、办理流程

  社区受理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复核-街道公示-区房管部门核准-公示

  八、办事时限

  (一)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有效期为24个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无

  (二)收费依据:无

  十一、办理结果

  核发《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办公地址:各区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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