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明确,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以下5类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
其中,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最高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于个人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金额,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